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愛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聲請人另對債務人沈義評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部分,查其住於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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