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兩進
陳屏軒
黃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仕錦、張齡云(原名張毓婕)、張錦
燕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
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