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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