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1號
TPDV,106,司促,1531,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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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林水火之繼承人、吳貓之繼承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林水火之繼承人、吳貓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上相對人之記載不明,本院於 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被 繼承人吳林水火、吳貓及鍾天貴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該裁定於10 6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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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