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39號
TPDV,106,勞執,39,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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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謝忠誠
相 對 人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怡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以新台幣4,917元和解本案爭議,資方並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謝忠誠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 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 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106年2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0679700號函、中華民 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紀錄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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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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