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33號
TPDV,106,保險,33,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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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洪嘉穗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徐藝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受告知人施彩娥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及自民國8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執字第362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 債權憑證)向鈞院聲請對施彩娥投保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保險 契約,就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保 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予以強制執行,並禁止施彩娥對保險契約 為其他處分,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7902號執 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5年1月22日向被 告核發扣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惟被告對系爭 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表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目前無保險 金金錢債權可供執行,且未發生被告須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 項、第3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無從扣押,原告認 被告異議不實,施彩娥對於被告確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 執行,應為系爭扣押命令扣押之範圍,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確認施彩娥與被 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2、15至25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 保險契約),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⑵ 前項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 應予換價後向鈞院民事執行處支付,再行轉給予原告受償,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以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 、第3項、第116條第7項等法定條件之成就為前提,又依保 險法第146條第1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保單價值



準備金為保戶支付保費扣除公司營運、保單管理等費用後之 保單價值,於停止條件成就前,屬保險人得於法定目的內支 配運用之資金,而非訴外人可得主張之債權。另被告既已禁 止施彩娥處分保險契約,且施彩娥並未解約,被告並無給付 施彩娥之義務存在,原告自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施彩娥積欠原告500萬元,及自83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施彩 娥投保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就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予以強制執 行,並禁止施彩娥對保險契約為其他處分,本院民事執行處 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5年1月22日向被告核發系爭扣 押命令,被告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表示如附表所示之 保險契約目前無保險金金錢債權可供執行,且未發生被告須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 ,無從扣押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債權憑證、系爭扣押命令、 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民事異議狀為證(見卷第7至10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施彩娥與 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 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該爭執牽涉原告在系爭執行事件得否 執行上開債權,是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被告以本件訴訟 無確認利益等語為辯,實無可採。
施彩娥與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無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債權存在?
⒈又按保險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 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準備金;保險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



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 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保險法第11條、保險法施行細 則第11條分別著有規定。另依保險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保 險業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依此,保單價值準備 金性質上即係保險人依要保人所累積繳納之保費扣除必要支 出後,按前開標準所計算得出之保單價值,據以提列用以支 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保險業資金。再觀諸保險法第109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 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同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 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116條第7項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2年 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第121條第3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 ,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應解交國庫」,足見在符合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 項、第116條第7項、第121條第3項規定之情況下,始有保險 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事。準此,保單價值準備金縱因 要保人持續繳納保費,而為保險人依前開標準計算並自保險 業資金中提列作為將來給付保險金準備之用,但所謂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仍必待符合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項、 第116條第7項、第121條第3項所定要件,方會發生。 ⒉經查,施彩娥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被告於105年1月27 日收受系爭扣押命令時,各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 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被告105年12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0500 01184號函暨所附施彩娥投保簡表可考(見卷第24、25頁) ,但原告並未提出有何「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被保險人 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施彩娥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被告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終止 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事證,依上 說明,即不符合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116條第7 項、第121條第3項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發生之要件,是 被告辯稱:本件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116條第7 項等法定條件並未成就,不符被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要 件等語,並非無憑,施彩娥與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並無如 附表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應堪認定。五、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施彩娥與被告就系爭保險契約,有如附 表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為無理由。另依保險法



第119條第1項規定,須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 1年以上者,保險人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本院民事執 行處固核發系爭扣押命令,但系爭扣押命令僅具禁止施彩娥 收取財產或為處分之效果,並不生終止保險契約之效果,原 告復未提出施彩娥已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或系爭保險契約保險 事故已發生之事證,故原告訴請前項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予換價後向鈞院民事執行 處支付,再行轉給予原告受償,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無據,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編│保單號碼 │主約險種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截至105 年1 月27日止之保│
│號│ │ │ │ │單價值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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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GD00000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111,9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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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SN0000000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1,780,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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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AT00000000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185,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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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0000000 │新光人壽長保安康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108,0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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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00000 │新光人壽全心全意終身還本保險│施彩娥羅筠雅 │新臺幣452,2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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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0000000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129,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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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00000000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126,0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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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0000000 │新光人壽長期看護終身保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126,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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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00000000 │新光人壽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施彩娥施彩娥 │美金12,324.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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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0 │新光人壽澳樂外幣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健瑋 │澳幣2,805.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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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000000 │新光人壽澳樂外幣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筠雅 │澳幣2,49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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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A00000000 │新光人壽全福增值分紅壽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337,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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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DHE239730 │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施彩娥羅筠雅 │本保單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
│ │ │ │ │ │率,故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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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DHE239850 │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施彩娥羅健瑋 │本保單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
│ │ │ │ │ │率,故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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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AECE113230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施彩娥羅筠雅 │新臺幣231,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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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AECE113350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施彩娥羅健瑋 │新臺幣233,3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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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EDE834830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施彩娥羅健瑋 │新臺幣322,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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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EDE835130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施彩娥羅筠雅 │新臺幣320,3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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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AEUE744700 │新光人壽長保安康終身壽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118,2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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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AG000000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137,4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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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G000000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施彩娥施彩娥 │新臺幣131,2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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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NDE738270 │新光人壽新富貴增額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健瑋 │新臺幣233,7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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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ATC0000000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新發 │新臺幣242,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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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000000 │新光人壽美樂外幣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筠雅 │美金1,833.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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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0000 │新光人壽美樂外幣終身壽險 │施彩娥羅健瑋 │美金2,07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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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