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153,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
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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