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陳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蔡友才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参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相 對 人 吳漢卿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限制相對人
即被告閱覽原證56內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相對人閱覽、影印原證56內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8 至18所示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原證56,其中報告事項第10、11 、14案以外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均與本案無關,且涉及聲 請人營業秘密,爰聲請本院限制相對人即被告蔡友才、吳漢 卿閱覽、影印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 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 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 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 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此乃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176 號裁定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立法理由,該條 第3 項之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 得為之;且所謂「業務秘密」,包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 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業務上之秘密。
三、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有附表二所示之行為,應依民法
第544 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相對人則抗辯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語,依首揭說 明,本件自應審究原證56內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涉及聲請人 業務上秘密之嚴重程度、是否影響相對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 ,藉以決定是否依聲請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該等會議 紀錄。而此毋寧係就事證資料使用平等原則、當事人辯論權 之實質保障及營業秘密保護等基本價值進行權衡(參黃國昌 ,「公正裁判確保」與「營業秘密保護」的新平衡點─簡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之秘密保持命令,月旦民商法雜誌, 第21期,頁62,97年9 月)。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原證56內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6 、8 至18所示內容部分,經本院審閱該等內容,均係 討論聲請人內部營運、管理及人事異動等事項,與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有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以及相對人抗辯其已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節全然無涉,限制相對人閱覽該等資料 自未侵害相對人之辯論權,反而准予對人閱覽,有侵害聲請 人業務上秘密之虞,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 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影印原證56內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8 至18所示內容,洵屬有據,應予准許。㈡、至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原證56內如附表一編號5 、7 所示內容部分,因該等案由討論之內容直接涉及檢查報告檢 查缺失及改善情形,與相對人有無聲請人主張附表二所示之 行為密切相關,本院審酌該等案由內容未涉及具體營業秘密 內容,如准予相對人閱覽,對於聲請人業務上秘密之侵害甚 微;且該證據資料係由聲請人單方持有,相對人無法接近使 用該證據資料,該證據資料復為相對人抗辯其已盡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如限制相對人閱覽,將使 相對人無法實質有效進行言詞辯論,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甚 鉅,故本院權衡聲請人業務上秘密受侵害之嚴重性及相對人 訴訟權之保障,認准予相對人閱覽、影印原證56內如附表一 編號5 、7 所示內容,未使聲請人受有重大損害之虞。是以 ,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影印原證56內如附表一編號 5 、7 所示內容,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一:
┌──┬──────────────┬─────────┐
│編號│內容 │本院判斷 │
├──┼──────────────┼─────────┤
│1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一(報請確│限制閱覽 │
│ │認會議紀錄) │ │
├──┼──────────────┼─────────┤
│2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二(陳報盈│限制閱覽 │
│ │餘概況) │ │
├──┼──────────────┼─────────┤
│3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三(陳報重│限制閱覽 │
│ │大情事) │ │
├──┼──────────────┼─────────┤
│4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四(檢陳董│限制閱覽 │
│ │事會稽核室查核缺失事項及改善│ │
│ │情形) │ │
├──┼──────────────┼─────────┤
│5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五(檢陳國│准予閱覽 │
│ │內外金檢報告檢查缺失及改善情│ │
│ │形) │ │
├──┼──────────────┼─────────┤
│6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六(檢陳審│限制閱覽 │
│ │計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7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七(法令遵│准予閱覽 │
│ │循制度執行情形) │ │
├──┼──────────────┼─────────┤
│8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八(陳報適│限制閱覽 │
│ │用財務報導準則試算影響數) │ │
├──┼──────────────┼─────────┤
│9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九(陳報退│限制閱覽 │
│ │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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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十二(陳報│限制閱覽 │
│ │股權出售案) │ │
├──┼──────────────┼─────────┤
│11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十三(獨立│限制閱覽 │
│ │董事請辭) │ │
├──┼──────────────┼─────────┤
│12 │甲、報告事項之案由十五(檢陳│限制閱覽 │
│ │審計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13 │乙、討論事項之案由一(修正「│限制閱覽 │
│ │公司採購、租賃及變賣財務內部│ │
│ │作業程序及授權額度表」) │ │
├──┼──────────────┼─────────┤
│14 │乙、討論事項之案由二(人事異│限制閱覽 │
│ │動案) │ │
├──┼──────────────┼─────────┤
│15 │乙、討論事項之案由三(人事主│限制閱覽 │
│ │管異動案) │ │
├──┼──────────────┼─────────┤
│16 │乙、討論事項之案由四(改派子│限制閱覽 │
│ │公司董監事) │ │
├──┼──────────────┼─────────┤
│17 │乙、討論事項之案由五(改派子│限制閱覽 │
│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 │
├──┼──────────────┼─────────┤
│18 │丙、臨時動議(提起訴訟) │限制閱覽 │
└──┴──────────────┴─────────┘
附表二:
┌──┬───────────────────┬─────┐
│編號│原告主張之事實 │行為態樣 │
├──┼───────────────────┼─────┤
│1 │於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官員於104 年10月5 日│不作為 │
│ │至原告總行拜訪後,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 │ │
├──┼───────────────────┼─────┤
│2 │未依原告紐約分行104 年11月、105 年2 月│不作為 │
│ │12日建議,即時派員至美國與DFS溝通協商 │ │
├──┼───────────────────┼─────┤
│3 │忽視DFS 於105 年2 月9 日作成之檢查報告│不作為 │
├──┼───────────────────┼─────┤
│4 │未及時召集董事會,向董事會報告DFS 於 │不作為 │
│ │105 年2 月9 日作成之檢查報告,並請董事│ │
│ │會就該檢查報告應如何回覆作成決議 │ │
├──┼───────────────────┼─────┤
│5 │105 年3 月24日回覆DFS 之信函中,虛偽供│作為 │
│ │稱董事會已瞭解DFS 於105 年2 月9 日檢查│ │
│ │報告所列缺失之嚴重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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