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5號
TPDV,105,重家訴,25,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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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宋潔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陳宋元傑
      陳宋玗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34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及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宋棋曾桂蘭之繼承人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宋棋曾桂蘭之遺產,惟本件遺產範 圍為何,需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34 號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及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 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 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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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