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邱泰(太)山、林邦樑、顏大和、
臺南高分檢、朱坤茂、臺南地檢、葉榮盛等間因105 年度重國字
第165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