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077號
TPDV,105,訴,5077,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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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7號
原   告 楊政龍
      楊政蓉
      黃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周瑤敏律師
複代 理 人 苗致偉
參 加 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參加人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 年2 月17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司法文 書寄存登記簿在卷足稽。惟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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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