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9號
原 告 羅世績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即陳玉
芬、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平衡瑜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425 元(計算式: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2 樓建物鑑定市價1,258,425 元+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之積欠租
金240,000 元=1,498,425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被告
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
告僅繳納5,510 元,尚應補繳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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