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91號
TPDV,105,訴,489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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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林心瀅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理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 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 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 第187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目前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法定 代理人為陳清吉,惟陳清吉為聲請人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 於本件訴訟事件之進行有利害衝突,而事實上不能代表相對 人公司,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第1 項、第52條之規定, 聲請選任被告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由監察人蕭路嶺召 集105 年股東臨時會,並決議全面改選董監事及監察人,選 舉結果由高建文、第三人張麗美、聲請人代表人陳清吉當選 ,後於106 年1 月3 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選舉高建 文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再經相對人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 請變更登記,臺北市政府於106 年3 月4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 10650808810 號函就相對人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 事長、董事解任變更登記,准予登記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前 揭函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105 年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可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卷核閱無誤,是相對人公司既 已就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為高建文,顯非無法定代理人之法 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之要件未合,而無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法即屬 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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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