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5號
原 告 洪智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宗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王世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誹謗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105年度附民字第2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業經辯論
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6年3月22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位置究為何處(報頭下或全國版頭版半
版)?
㈡、如係請求刊登半版,請陳報請求使用之字體及大小。
㈢、如係請求刊登報頭下,請陳報請求使用之字體及大小,併刊
登範圍之實際高度及寬度。
㈣、以上事項,請自行向各報查明後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