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3號
原 告 張春照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達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陳逢茂
被 告 新東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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