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8號
上 訴 人 劉仲鈞
即 原 告 歐陽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480 元(計算式:1,706,059 +
1,662,421 =3,368,4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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