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4號
原 告 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