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99號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反
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反訴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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