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王仁傑訴訟代理人 胡惠蘭被 告 孫鷹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被 告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訴訟代理人 黃秀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