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 告 莊美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吳宣樺律師被 告 李盈蓁被 告 大安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哲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被 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王金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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