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329號
TPDV,105,簡上,329,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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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昆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洪春綢即晟銘刺繡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所為105 年度簡上字第329 號 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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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