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複 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複 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吳峻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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