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5年度,17號
TPDV,105,智,17,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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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吳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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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