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前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前五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被告李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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