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69號
TPDV,105,家訴,169,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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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前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
前五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被告李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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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