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27號
TPDV,105,家訴,127,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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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郭碧云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被   告 伍小林
      伍小蘋
      伍小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 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 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 文。惟若涉及不動產之物權或分割者,因民事訴訟法第10條 已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優先適用該專屬管 轄之規定,因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較便利於證據調查之故(臺 灣高等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意見可資參照)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位於桃園市八德區永福段之土地 及建物之所有權為兩造公同共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併請求給付80萬元及租金利益予全體繼承人等,經核該事 件雖屬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繼承訴訟事件,惟原告之請求權 為民法第767 條、共有權及訴請分割遺產,經核亦為不動產 物權及分割訴訟,自應優先適用上揭專屬管轄之規定,依前 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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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