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王望舒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王薇安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謝如山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 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