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5年度,64號
TPDV,105,家聲抗,64,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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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熊台玲


上列抗告人對失蹤人熊台生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5年8月5日所為105年度亡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宣告熊台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5年6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熊台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熊台玲為失蹤人熊台生 之妹妹,熊台生於民國78年6 月20日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 已逾30年,為辦理母親林來有之遺產繼承事宜,為此聲請宣 告熊台生死亡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依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 市榮民服務處(下稱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結果,該處曾於99 年3 月4 日派員訪視熊台生,而訪視處理情形記載為:「親 送生日卡:送本月份生日卡身體不錯,服務對象為熊台生」 等語,另抗告人係於103 年1 月17日始至警局報案失蹤人口 ,未滿7 年,因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而予駁回等語。三、抗告意旨略以:新北市榮民服務處99年3 月4 日訪視紀錄雖 有記載上開內容,惟該訪視人員究竟有無親自見到失蹤人熊 台生,仍有疑義。又抗告人早於78年6 月20日即失蹤,而非 以103 年1 月17日報案日期為失蹤時間,故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而 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 明者。
五、經查,本院依職權再度函詢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經該處函復 熊台生自92年10月27日後之訪視服務紀錄註記事項業已記載 :「92/10/27:向廖里長求證榮員行蹤(稱不知行蹤且已多 年不見)」,其後該服務處於93年至105 年間派員訪視熊台 生,仍未發現熊台生之行蹤,且當地榮民吳光傑熊台生業 已失蹤多年等語,有該處106 年2 月9 日新北處第00000000 00號函在卷可稽,雖該服務處99年3 月4 日訪視紀錄中記載



:「親送生日卡:送本月份生日卡身體不錯」等語,惟自92 年10月27日起,除99年3 月4 日訪視紀錄外,新北市榮民服 務處歷年來訪視結果均查無熊台生行蹤,99年3 月4 日訪視 紀錄內容之真實性已有可疑。況且,當時訪視人員即證人楊 嘉義到庭證述:其為退輔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志工,任職期 間為90年1 月1 日至102 年3 月1 日,對熊台生完全沒有印 象,99年3 月4 日訪視紀錄是電腦打的,因為不是用手寫, 可能出現COPY上之錯誤或覆蓋錯誤等語(見本院105 年11月 24日訊問筆錄)。是以,當時訪視人員楊嘉義既對於熊台生 毫無印象,且不排除該次訪視紀錄可能係COPY或覆蓋錯誤所 致,足證抗告人主張99年3 月4 日之訪視紀錄實屬誤植等情 ,應非無據。
六、本院審酌抗告人雖於103 年1 月17日始至警局登記熊台生為 失蹤人口,惟該日期僅為警局受理登記日期,況該登記表上 亦記載熊台生之失蹤日期為78年6 月20日,而非受理登記當 日,有該登記表附卷可證,自不宜逕以該受理登記日期作為 熊台生失蹤始日,並據此計算失蹤期間。又熊台生雖曾於76 年9 月3 日申請加入高雄區漁會及勞保加保,惟其於77年2 月4 日即因該漁會清查是否從事漁業勞動時,未檢附證明文 件,而遭該漁會強制退保,此後熊台生即未有任何勞保投保 之紀錄,有熊台生歷年勞保投保紀錄及高雄區漁會105 年2 月18日高漁會保字第1050001190號函附卷可稽。佐以新北市 榮民服務處多年訪視結果,亦查無熊台生之行蹤,足認抗告 人主張熊台生自78年6 月20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自應 以78年6 月20日作為熊台生失蹤始日,而計至85年6 月20日 止,失蹤滿7 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熊台生陳 報其生存,或知熊台生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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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