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755號
TPDV,105,司繼,1755,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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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55號
抗 告 人 方智明
一、上列抗告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
  26日105年度司繼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
  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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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