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55號抗 告 人 方智明一、上列抗告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 26日105年度司繼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 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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