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51號
TPDV,105,勞訴,251,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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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吳金蓮
      饒碧珍
      楊麗枝
      謝齡慧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
原   告 陳怡臻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秀鳳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菁菁
原   告 李孟霖
      葉子綺
被   告 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原名蔡瑞玲、蔡硯晞)
被   告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原名蔡瑞玲、蔡硯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如應合併計算,資遣費應由何公司給付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原告於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前六個月之薪資證明(如金額與存摺不符,請說明其原因及計算式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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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