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1號原 告 吳金蓮 饒碧珍 楊麗枝 謝齡慧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原 告 陳怡臻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秀鳳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菁菁原 告 李孟霖 葉子綺被 告 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原名蔡瑞玲、蔡硯晞)被 告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原名蔡瑞玲、蔡硯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如應合併計算,資遣費應由何公司給付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原告於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前六個月之薪資證明(如金額與存摺不符,請說明其原因及計算式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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