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602號
TPDV,105,事聲,602,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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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602號
抗 告 人 陳瑞琴
      張彩莉
      張彩芸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602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
抗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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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