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602號
抗 告 人 陳瑞琴
張彩莉
張彩芸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602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
抗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