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葉文勇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借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653,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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