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原 告 廖璋文 林清順 林溪章 游世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被 告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被 告 周再發 陳錦萱 楊美萍 黃亞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2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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