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憶如即東佶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
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901 元【即第
一審請求數額626,501 元,扣除本院准許範圍165,6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