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蔡侑澄律師 謝政義律師複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林柏裕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讚立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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