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
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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