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游秋桂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宇馨律師
郭懿瑩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穆勳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怡勳
兼上列二反訴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慶勳
上一人及被告陳穆勳、陳怡勳、陳明雄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婉榕律師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振錐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