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玖萬參
仟參佰零參元(3,893,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
佰壹拾伍元(59,4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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