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
建字第27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