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2年度,83號
TPDV,102,金,83,2017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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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83號
原   告 卓黛伶
兼訴訟代理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張慶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被   告 陳威橡
被   告 盧福壽
追加被告  林作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追加被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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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