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83號原 告 卓黛伶兼訴訟代理 呂康德律師人被 告 張慶昌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複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被 告 陳威橡被 告 盧福壽追加被告 林作英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複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追加被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立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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