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22號
TPDV,102,重訴,1022,2017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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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吳萬來
反訴被告  周德裕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反訴被告  王玲惠
      吳碧蓮
      許陳秀連
      鄭遜勝
      楊惠瑛
      牛玉蘭
      徐秋香
      高菁蔓
      廖國棟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昭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反訴被告  高菁穗
      劉大勛
      劉喆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宣
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七項關於「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土地騰空返還反訴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反訴原告之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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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