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吳萬來
反訴被告 周德裕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反訴被告 王玲惠
吳碧蓮
許陳秀連
鄭遜勝
楊惠瑛
牛玉蘭
徐秋香
高菁蔓
廖國棟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昭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反訴被告 高菁穗
劉大勛
劉喆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宣
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七項關於「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土地騰空返還反訴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反訴原告之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