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33號
TPDM,106,聲,533,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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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正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正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正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6月、2月、1年6月、7 月、5月、6月、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 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 (100年度審簡字第4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10月、10月、6月、7月、8月確定,後本院以 100年聲字第12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㈡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3年、10月、6月確定,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2489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日,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與上開㈡案 件合併定刑,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3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8月確定,接續上開㈠案件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 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合計8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 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日以法授 矯字第106010147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 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2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 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 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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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