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691號
TPDM,106,簡,691,2017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佳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佳榮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055-XAR」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徐佳榮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杜迪」之成年男子出 售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1面為偽造之特種文書,竟 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年間,在臺北市 信義區南山人壽大樓興建工程工地,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 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向「杜迪」之成年男子購 得前揭偽造之車牌,並將之懸掛於其所騎用之重型機車而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據報,而於105年11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扣得前揭偽造之「055-XAR」號車牌1 面,始知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佳榮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輛查詢結果列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偽造 055-XAR號車牌1面為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 許可憑證,是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偽、變 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刑法第211條之偽、變造公文書罪論處 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供參照)。被 告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其所駕駛之重型機車使用,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 告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 第2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偽 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



訴字第6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上開各案所處之徒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4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入監執 行,甫於103年3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同年5月30日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僅係為 引人注目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扣案之偽造「055-XAR」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耀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