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季倫
選任辯護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吳季倫於審理中自白 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 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 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