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速偵字第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金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證據部分補充:「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 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二、核被告李金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公共危險罪。查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 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按刑 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並進 的刑事政策為思量,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本院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9毫克,竟仍騎乘機車於一般道路上,漠視自身 安全,且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 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 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猶能坦承犯行,態度堪認良好,且係初犯刑法第185 條之 3 第1 項之罪,又此次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 具體損害結果;兼衡以被告自承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 為國小畢業,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476號
被 告 李金賜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賜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 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不能駕車,竟於 106年1月30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梧州街某處和友 人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5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22分許,行經臺 北市萬華區萬板大橋機車引道,因臉部潮紅而為警攔查並以 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 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賜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李金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