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3號
TPDM,105,附民,63,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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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孫冠球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鄒政忠
      蘇建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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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