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孫冠球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鄒政忠
蘇建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