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18號
TPDM,105,附民,318,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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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李蕙玲
      黃耀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胡閏祺律師
被   告 黃沈貞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調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沈貞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 度訴字第4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 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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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