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10號
TPDM,105,重附民,10,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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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王陳麗雲
被   告 鄭翊成
      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於韓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原金訴字第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偵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8號、第8046號、第18816 號
、103 年度偵續字第34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798號、第2799號
、第2800號、第280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53
07號、第17535 號、第16216 號、第17536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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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