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水仙
嚴碧珍
柯秀云
李亞明
李林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0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水仙、嚴碧珍、柯秀云、李亞明、李林珍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馮水仙、嚴碧珍、柯秀云、李亞明、李林珍因詐欺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在臺 灣無固定之居所,且均係以偷渡方式來台,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 國105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復因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 存而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於106年3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 等人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6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