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坤霖選任辯護人 沈恆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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