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927號
TPDM,105,審附民,927,201703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2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蔡潘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