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151號
TPDM,105,審簡附民,151,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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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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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